2022年防范非法證券期貨宣傳月活動(防非宣傳案例三)
假借私募基金登記備案非法集資
法定代表人被判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案情簡介】
A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簡稱“A公司”)于2014年5月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呂某系A公司實際控制人并登記為法定代表人。2011年8月至2015年期間,呂某通過A公司員工、B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投資公司”)以及C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C保險公司”)相關業務人員,借助電話推銷、街頭招攬、散發宣傳資料等方式,以投資A公司發行的“投資基金”、“信托產品”的名義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宣傳募集資金,向投資者承諾定期還本付息。投資者與A公司簽訂合伙協議進行投資,產品期限從半年、一年到三年不等,合伙協議中約定12%、13%和13.5%三個不同檔次的固定年化收益率。通過上述方式,呂某共計向327名投資者吸收資金9億余元,主要投向A公司的關聯企業。由于后續相關產品到期未能按時兌付,投資者陸續向公安機關報案。2016年2月,檢察機關以呂某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截至法院審判階段,呂某仍有8億余元投資款未能退還投資者。
最終,法院認定呂某實際系假借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的合法形式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判定呂某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且數額巨大,判處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40萬元,責令退賠投資者損失。
【風險警示】
在此提醒廣大投資者,請選擇合法正規金融機構進行投資交易,提高警惕、抵制誘惑。一旦發現自己受到此類非法證券期貨活動侵害,請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舉報或者向公安機關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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